(33) 在司法实践中,平等原则也常被用作评价量罚是否违背过罚相当的工具。
要理解这种需求,就需要回到历史,在历史视野中理解宪法文本。也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建设才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
宪法被视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正凸显了成文宪法的国家建设功能。国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基本需求。尽管从篇章结构安排来讲,现行宪法将基本权利一章提前、国家机构一章置后属于一大创新,也被视为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但在现行宪法起草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或者说修宪者在起草中所曾面对的‘重大问题,恰恰集中在国家机构部分。也就是说,理解现行宪法文本,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法。因此,现行宪法的诞生,乃至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发展史,都需要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改革、发展成就的社会主义建设大背景中加以理解。
一、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视角:一种方法论尝试 对于一部成文宪法的理解,有各种各样的视角,但无论什么视角,都无法否认,宪法是法治大厦中与国家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同时在国家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立宪过程、宪法文本,都可以塑造和彰显国家认同。规定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不例外。第32条以应当方式规定各情节对应的法律后果,但行政机关可在从轻与减轻之间进行选择,因而仍保留有裁量空间。
比如,在公报案例陈超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美国一些法院,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滥用裁量标准与武断、反复无常标准可以交互使用。我国大陆也有学者持此相同或相近之见解,认为过罚相当条款就是比例原则在现行法中的体现,(13)或者至少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在滥用职权标准之外增加明显不当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刑法上有所谓的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认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时,就存在一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导致该标准在实践中极少适用。
(51)同前注(11),余凌云文,第24页。在杨铎诉福建省连城县烟草专卖局、龙岩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中,(69)法院考量了违法行为是否完成。
②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李家馨等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33、336、338页。(29)参见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第34页。(80)参见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82)行政处罚领域,目前仅有因应行为人经济困难的处罚执行变通措施,而无将其作为裁罚因素的规定。
在刑法中,刑事违法性素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作为美国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两个联邦最高法院行政案例之一的Chevron,U.S.A.,Inc.v.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Inc.案,(23)建构了Chevron规则,即对法律问题的审查采用两步分析法,其第二步便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属于国会立法留下的空间内作出的合理选择。该原则的实定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⑥从说理逻辑来看,该案将过罚相当条款仅解读为比例原则,而不是过罚相当原则。
有的虽援引该条款,而对其所体现的法律原则未加诠释,隐隐透露出法院对法律原则的提炼存在一定顾虑。(3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9页。
该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并不当然构成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在正当性基础、参酌对象、价值取向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独立性。在过罚相当被置于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之中的背景下,基于处罚公正之目标,似乎难以避免地会与以平等对待为内核的平等原则产生交集。
(一)当下适用范围之局限 目前,法院主要将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于对相关裁罚因素未予考虑,或对某一裁罚因素未给予充分考虑这类不作为型裁罚因素选择瑕疵,并涵摄至明显不当标准之下。(一)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的竞合 依竞合程度为标准,可将司法裁判中二者的适用关系概括为如下类型: 1.排他型适用。在作为比照对象的处罚选择上有三种:(1)同案其他行为人所受之处罚,如安吉县大丰液化气有限公司诉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法院以对同案主要责任人的处罚要比起帮助作用上诉人的处罚轻为由作出了变更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两原则功能互补,应当一并适用。在池洋明等诉建始县公安局处罚案中,(60)法院以池洋明殴打李先明的动机是出于保护妻子免受非法侵害作为理由之一,撤销了罚款处罚。(60)参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28行终189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罚应符合个别案件的妥当性。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再72号行政判决书。
尽管有这些不同适用组合存在,但目前尚无判决对为何适用此原则而非彼原则作出说明,或者就不同原则在规范量罚功能上的差别进行诠释。美国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目标。
四、过罚相当原则裁罚因素的类型与具体形态 为与刑事量罚(亦即量刑)相区分,本文将行政机关依法律原则就处罚作出的种类选择、幅度确定、便宜调整等事宜,称为行政量罚。⑥《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第45-48页,以下简称陈超案。
在实定法中已有一些条款将损害后果作为法定裁罚因素固定下来,(73)但在超出实定法范围后,损害后果就转化为酌定裁罚因素。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完全不同于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一)总体状况 在司法实践中,援引过罚相当原则裁判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初具规模。(70)参见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法院)(2018)鄂0606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裁处罚锾,应审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受处罚者之资力。(3)相称性,即采取的必要措施与其追求的结果之间并非不成比例(狭义比例性)。
过罚相当条款所规定的四个层面的一般裁罚因素,在适用于个案时有待具体化。而杨登锋教授等认为该原则无法提供相当性判断。
滥用职权标准,旨在维护裁量目的正当性,裁量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立基于报应主义的自然责任论,认为行为人承受法律制裁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道义上的可非难性,即主观过错。
(18) 英国法院不断加强其对政府裁量权利滥用之控制,而其控制之手段即是透过合理原则以检视行政裁量权之行使是否逾越权限。(64)同样,损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的产物,甚至行为方式本身有时也体现着社会危害性之大小。(78)参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湖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中,法院以存在二次违法为由认定处以顶格罚款并无不妥,(56)即为行为人因处罚前科被从重处罚而不失过当。
④参见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71行终1700号行政判决书。其与法定裁罚因素之规范维度不同,属于经验维度的裁罚因素。
二、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分际 行政法一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渊源,得到了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⑨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法定处罚额度之必要性。(41)参见盛子龙:《行政诉讼法第4条释义》,载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2018最新版),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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